作者:谢栋整理
导读
我们遇到争议协商无果时,一般会想到诉诸法院解决。但是法院并不受理所有的民事争议。实践中法院受理或不受理哪些民事争议却充满了争议。上一期,我们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文件和裁判观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司法文件、裁判观点汇编)。
在确定民事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我们又会面临下一个问题:全国共有家法院,应当向哪一家法院提起诉讼?(全国共有个法院!哪些法院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称为案件的管辖,一般可以通过两个步骤解决:首先,确定案件应当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这四级法院中的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受理;其次,确定应当由哪一个地域的法院受理。级别和地域就像纵轴和横轴构成了寻找确定法院的平面地图,普通民事案件通过这两个要素,一般会确定某一家具体的受理法院。
但是,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的设立,破产案件、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频繁适用,增加了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平面地图”变成了“三维地图”。而级别管辖中最重要的区分要素“诉讼标的金额”在各地普通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中标准并不一致,就好像同一坐标轴的刻度并不一致。这些因素加剧了寻找确定案件受理法院的难度。
关于地域管辖,民诉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已做了相对集中的规定。而关于级别管辖中诉讼标的金额标准、专门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则比较零散。从本期开始,我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陆续整理刊载各地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中各类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的各项标准及专门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以供法律同仁参考适用。
北京共有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三级25家法院。其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如何在25家法院中找到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
北京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
专门管辖、集中管辖指引
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第二部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第三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第四部分第一审涉金融民事案件专门管辖规定
第五部分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
第六部分第一审涉破产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
第七部分第一审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
第八部分第一审涉互联网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
第九部分第一审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
第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该部分仅指第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等。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要点提示:
1.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中关于“诉讼标的额”的表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指的是原告和被告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不包括第三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北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二部分
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
要点提示:
1.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认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年修订)将北京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格局从“三级分散审理”调整为“两级集中审理”,即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年3月16日施行)第一条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三部分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北京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要点提示:
1.确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步骤为:第一,明确案件性质;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第二,明确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北京市辖区具备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三,结合案件性质、地域等因素,根据级别管辖相关规定,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2.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第四部分
第一审涉金融民事案件专门管辖规定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的金融民事案件;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金融民事案件。
二、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自年3月16日起,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一)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1.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4.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5.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二)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2.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四)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五)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三、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
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
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
要点提示:
1.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2.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3.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4.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部分
第一审涉铁路民事案件专门管辖规定
自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依法属于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下列民事案件:
1.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5.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10.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二)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要点提示:自年9月9日起,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相应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部分
第一审涉破产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破产法庭,专门审理破产案件。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管辖范围
自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
3.跨境破产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下列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外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全部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北京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下列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1.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
2.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取回权案件。
要点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年3月16日施行)第一条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2.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中涉外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资源纠纷等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指定管辖。
第七部分
第一审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第一审案件。
要点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的通知》,自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
第八部分
第一审涉互联网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案件。
要点提示: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九部分
第一审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2.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案件,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年3月16日施行)第一条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诉讼攻略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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