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刚同赵某于年10月28日就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赵某将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赵某刚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君与赵某刚系夫妻,两人于年2月23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被告系赵某刚同第一任妻子所生,长女系赵某洁,二女系赵某。张某君与赵某刚婚后于年6月26日购买了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张某君31年的工龄,该房屋系张某君与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
年6月23日赵某刚去世,张某君在继承诉讼中才发现,在张某君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刚和赵某于年10月28日签订了自行成交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刚和赵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君的合法权益,经判决确认赵某刚和赵某于年10月28日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赵某主张实际是赠与关系,判决书就赠与关系建议另案解决。因赵某刚与赵某实际上的房屋赠与行为也未经张某君同意,是在张某君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房屋转移,严重侵犯了张某君的财产权益。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赵某刚直接走的是买卖,不是赠与。
被告赵某洁辩称,同意赵某的意见,确实是买卖合同,不是赠与。
法院查明
张某君与赵某刚于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婚后无子女。赵某、赵某洁系赵某刚与前妻所生子女。赵某刚于年6月23日去世,其父母先于赵某刚死亡。
年6月26日,赵某刚与某单位生活服务管理中心签订《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得一号房屋,房屋价格为.9元,享有优惠有工龄折扣0.6%、成新折扣1.5%,建筑面积为72.03平方米。《房价款及其他费用收缴明细表》载有:“工龄男36年女31年教师优惠率5。”后一号房屋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赵某刚名下。
落款时间为年10月28日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载明,赵某刚为出卖人,赵某系买受人,合同约定一号房屋价格为万元。合同无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权属转移登记及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赵某自认未支付一号房屋价款。当日,赵某刚、赵某两人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赵某保存。赵某称该房屋目前处于出租状态。
年10月13日,张某君起诉赵某、赵某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要求确认赵某刚与赵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室产权登记至赵某刚名下,年12月2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认为:赵某刚与赵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通过买卖这样的表意行为达到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某的真实目的。即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并不一致,形成了真假两项意思表示,虚假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浮现于表面,真实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被隐藏。
赵某刚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真实的赠与法律关系效力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本判决不作为产权回转的依据,且现赠与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未经审理,本院对张某君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综上,判决:一、赵某刚与赵某于就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张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经查,赵某、赵某洁在之前案件中答辩称“涉案房屋是赵某刚生前赠与赵某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又在本案中答辩称赵某与赵某刚系买卖合同关系,并非赠与,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赵某刚与赵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对赵某、赵某洁该项答辩意见,本案不予采信。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赠与行为是否存在赵某刚、赵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张某君主张,一号房屋系其与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对此是明知的,赵某刚与赵某之间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从而将一号房屋过户给赵某的赠与行为,未经过张某君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且赵某刚与赵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应属无效。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1.赵某刚与张某君的结婚证以及赵某刚、赵某、赵某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赵某刚与张某君结婚时赵某未成年,对结婚事实是明知的;赵某刚的婚姻状况是有配偶。2.民事判决书,证明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明确表示知道一号房屋系婚后购买;赵某刚与赵某之间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决无效,非法买卖方式下隐藏的实际赠与行为存在恶意串通。
3.《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证明一号房屋使用了张某君31年的工龄及教师优惠,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刚与赵某明知这一情况,还恶意串通并完成过户,严重侵害了张某君的合法利益。4.年8月7日石景山法院协助调查令以及一号房屋不动产登记事项查询信息,证明张某君对赵某刚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某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在赵某刚去世后法定继承案件调取证据时才知晓。5.一号房屋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的全部档案材料,证明赵某刚与赵某提交虚假材料,在赵某刚户口页上恶意造假“丧偶”,并在不动产询问笔录中否认一号房屋系夫妻共有,通过恶意隐瞒和虚假陈述从而达到将一号房屋转移至赵某名下的目的。
经质证,赵某对结婚证、户口本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其收到起诉材料后才知道张某君和赵某刚登记结婚了,之前的户口本上写的就是丧偶,后来换了新的写的是有配偶;对判决书有异议,称买卖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了,有意见也没用了;对《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无异议;对石景山法院协助调查令、不动产登记事项查询信息和全部档案材料真实性认可,表示过户的材料都是赵某刚提供的,赵某没有弄虚作假,赵某刚说是个人财产,其就认为是。
赵某主张,其与赵某刚走的买卖合同,一号房屋不是唯一的一套,赵某刚完全有权做主买卖,房屋过户的手续都是赵某刚提供的,没有弄虚作假。未提供证据证明。
赵某洁意见与赵某一致。
裁判结果
一、确认赵某刚将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赠与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驳回张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一号房屋系在赵某刚与张某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刚与赵某明知该事实,仍然通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方式过户至赵某名下,在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中,针对“申请登记不动产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赵某刚与赵某均回答“否”,相对于其他共有人或继承人的主观恶意是明显的,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损害了张某君的财产权益,亦损害了赵某洁作为赵某刚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故赵某刚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某的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之前案件中赵某自认未支付过购房款,关于张某君要求将一号房屋产权恢复至赵某刚名下的诉讼请求,原产权人赵某刚已经去世,一号房屋面临遗产分割,产权恢复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故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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