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年12月20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具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财监督〔〕号)。北京市财政局多次致电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凤珍,均无法取得联系,向该会计师事务所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被退回。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地址现场送达,实际地址不存在。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依法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财政局
年2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财监督〔〕号
当事人: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