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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8日6点45分许,美团骑手高某某在家中给电动车充电的过程中,因电池故障导致火灾,经抢救无效死亡。年6月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员工高某某所在上海万古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相继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京02行终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高某某作为为美团互联网公司提供送餐快递服务的送餐员,日常使用的工作工具为电动车。故其在正式工作开始之前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应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次,基于生活常识,电动车充电需要延续一定时间,高振华为电动车充电时间延续至事发当日早上6时45分许,并未超出“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范围。第三,由于送餐员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工作场所的认定与其他企业存在显著差异,高某某事发时正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事发地点,即高某某的居住地,应视为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门头沟人社局对其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北京市人社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二审法院亦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古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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