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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时,贪污受贿,和多名职员发展情人关系;退休后,仍不收手,还利用影响力违法犯罪,门头沟区龙泉镇原党委书记索宝柱,一审时获刑12年半,其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了索宝柱的上诉理由,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2月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信息。

检方指控三项罪名

据检方指控,索宝柱可谓是罪行累累。

年至年间,索宝柱利用担任门头沟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其承揽芹峪口检查站改扩建工程、芹峪口治超综合检查站建设工程等工程提供帮助,期间多次收受王某给予好处费总计40万元。

年至年间,索宝柱先后利用担任门头沟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门头沟区龙泉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索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其妹夫师某职务提拔、获得门头沟区龙泉镇高家园地区土地储备项目(2号地块)定向安置房建设项目及门头沟新城MC04-地块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项目(即“中昂时代中心项目”)混凝土供应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索某给予好处费总计40余万元。

另外,索宝柱在担任门头沟区龙泉镇委员会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期间,还于年初,利用职务便利,以购买之名收受该镇下辖滑石道村村党支部书记崔某、村委会主任朱某提供的位于该村圈外南坡的平房一处,直至案发时仍未交付购房款15万元。后该房屋于年被征收拆迁,索宝柱获得拆迁补偿款合计元及位于该区中门寺南坡的安置房一套。

年8月,索宝柱还利用担任门头沟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竞聘副局长提供帮助。后索宝柱女儿结婚时,收受李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

即便在退休后,索宝柱还于年至年6月,利用曾经担任门头沟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原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帮助张某经营的公司获得20个小客车营运指标。后索宝柱收受请托方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

并且,索宝柱还在年至年间,利用担任门头沟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某工程队和某商贸公司将该局向二单位支付的部分租车费用,总计20万元予以返还,并指使时任该局财审科负责人帮助其接收、保管、使用以上资金用于其个人私用。

公诉机关认为,索宝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索宝柱在退休后,利用其曾任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索宝柱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同时构成贪污罪。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情妇作证:他就是受贿

一审时,索宝柱并不认可检方指控,他认为,有些经济往来属于借款,甚至“人情”,自己也未经手单位的“小金库”,其退休后参加商业活动获得报酬也属于正当收入。

在索宝柱看来是借款,可王某不这么想,他提供了证言:自己于年至年间,向索宝柱请托帮忙承揽芹峪口检查站改扩建工程及芹峪口综合检查站工程、交通局大楼外观修缮工程。在此期间,分三次给予索宝柱现金总计13万元;另外,在索宝柱授意下,还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出资15万元帮助索宝柱情妇王某某买房;还出资12万元雇佣装修队帮助索宝柱情妇宋某装修饭店。

对此,索宝柱的情妇王某某也作证:其和索宝柱除了上下级关系,还有男女关系,房子就是索宝柱要求王某买给自己的,自己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借款或者还钱。

宋某也是交通局的一名科员,其也作证称,自家开饭馆,索宝柱得知后就介绍王某来装修,但王某从没向自己要过钱。

对于索要房产,索宝柱辩称自己付了房款,但是没有证据。而崔某、朱某都作证,索宝柱并没有付款。二人均称,滑石道村是交通局的联系对象,就是在一次活动上认识了索宝柱,后来索宝柱提出看房,而他不是村民,但最终把房屋钥匙交给了索宝柱,产权人写的是索宝柱的妻子。

其他案件中,涉案人员也作证,虽然索宝柱退休,但其人脉广,才请托办事,办成后支付了“好处费”。交通部门的证人也证实,索宝柱为了客车指标的事曾请他们吃饭。

贪污罪行中,索宝柱自己也曾供认有“小金库”。时任区交通局财审科科长作证称,由于返款数额较大,而且成本没那么高,一旦查账容易出问题,便把每笔返钱的时间、数额都记在了笔记本上,当把20万元都花完了后,曾向索宝柱出示该笔记本,结果被索宝柱撕毁。

二审改判获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除人为1万元“礼金”,不能证明李某在提职时存在违反组织程序的情况,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认可了检方其他全部指控,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索宝柱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愿意继续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其系主动投案、交代纪检监察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索宝柱的亲属代索宝柱向本院退缴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索宝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索宝柱具有经办案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二审期间又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索宝柱犯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索宝柱的量刑过重,二审依法改判:索宝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高健

编辑:t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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