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好“26条措施”,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北京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订出台《北京市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
这是北京市在出台《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合作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后,又一项为台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帮助台资企业加快科技创新、降低综合成本、抢抓发展机遇,继续为台湾同胞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打造更好环境、提供更好条件、保护合法权益。“26条措施”涉及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台资企业同等参与科技创新、通信、金融等领域投资建设,同等享受融资、贸易救济、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便利、标准制订等政策,支持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建设等;涉及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为台湾同胞在领事保护、农业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资费、文化体育、职称评审、分类招考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产业创新中心
一、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68号)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万元。
办理程序: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布局等。
2.创建单位撰写《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责任处室提交。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室
联系-
1-2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5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1-3企业技术中心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34号)依法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申报条件:
目前,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34号)依法管理,未对台资企业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台资企业可依据管理办法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及违规限制条件2类。
1.基本条件
第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第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人;第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第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2.违规限制条件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第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办理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按年度组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2.国家启动年度认定工作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评后,择优向国家进行推荐。
责任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处
联系-
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万元、建筑业不低于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ETCBETC—)中附录D、E相关说明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3.公示。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5.核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申报网址: